民事訴訟第三人和被告的區別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第三人和被告的區別
1、 含義不同
共同犯罪的刑事被告人是指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實施了共同犯罪行為,同時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和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被告人。
第三人蔘加到他人正在進行的訴訟中。第三人是相對於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別人的訴訟中。第三人的加入,還以原被告的訴訟已經開始,且尚未終結為條件。
2、特徵不同
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第三人既不同於共同訴訟人,又不同於當事人以外的其他訴訟參與人,而屬於廣義當事人,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在訴訟中,他或者作為第三方當事人,與本訴中的原被告進行訴訟,或者輔助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
共同被告是兩個以上被告在同一個案件中的合併,屬於訴訟主體的合併,在行政訴訟中作為共同被告的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
3、對爭議的訴訟標的持不同態度。必要的共同訴訟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是爭議法律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在同一法律關係中,共同享有權利,或者共同承擔義務,對爭議標的態度完全一致。
由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起的訴訟,與本訴的訴訟標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訴的原告或被告均無共同的權利、義務關係。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訴訟標的持全部的權利,而排除其他任何人的權利,則應是對訴訟標的主張全部獨立請求的第三人。
若對訴訟標的不排除本訴原告的一部分權利,但本訴原告排除他的權利,則應是對訴訟標的主張部分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當這種人主張的部分權利被本訴的原告承認時,他應以共同訴訟人資格參加訴訟。
4、訴訟地位不同。必要的共同訴訟人一方在訴訟中只能與對方當事人發生爭議,追加的共同訴訟人蔘加訴訟,要麼屬原告一方成為共同原告,要麼屬被告一方成為共同被告,是原告與被告之間發生爭議。
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既不站在本訴的原告一邊,也不站在本訴的被告一邊,而是獨立存在於原告、被告之外,同本訴的原告和被告都有爭議的一種當事人,只能處於原告的地位。
二、第三人和共同被告:
第三人: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對於已經開始的訴訟,以該訴訟的原被告為被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由該訴訟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進後主張獨立的利益,或者為了自己的利益,輔助該訴訟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參加人。
共同被告:共同被告是訴訟中,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組織。分為:刑事訴訟共同被告、行政訴訟共同被告和民事共同訴訟被告。
最後民事訴訟最為公民最常發生的爭議,法律對民事訴訟做了很細緻的劃分,以至於應對不同類型的民事訴訟,這裏面的關鍵術語也有很多,但是具體解釋也是很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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