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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移送管轄條件有哪些

一、檢察院移送管轄條件有哪些

檢察院移送管轄條件有哪些

移送管轄條件有: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本條所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該院依法確無管轄權時,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這樣規定,既可以避免法院之間相互推諉或者爭奪管轄權,又可以防止拖延訴訟,及時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根據《意見》的規定,案件受理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變更的影響。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不得以行政區域變更為由,將案件移送給變更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判決後的上訴案件和依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由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再審。實踐中,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已經對案件進行了實體審理,而當事人又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可視為當事人放棄了異議權,也可不必移送管轄,由受理案件的法院繼續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二、級別管轄中的移送管轄的注意事項

級別管轄中的移送管轄必須注意一下幾方面:

1、上級法院只有在必要時候適用個案,當然,上級可以依職權決定;

2、上級應向下級法院下達改變管轄決定書並書面通知統計檢察院;

3、中院受理的可能被判無期或死刑的案件,認為無須重判無期或死刑的,仍可依法審理;

4、基層法院認為受理的案件可能被判無期或死刑的,應當按照司法解釋要求的程序和時限操作;

5、其中一人或一罪屬於上級法院管轄的,應全案上移。

檢察院移送管轄的條件,基本是可以認定有三種的。可以是該案件已經在受理的過程中,那麼就不能夠進行轉移管轄權了。如果該案件是不屬於該法院管轄的,那麼是可以轉移到擁有管轄權的法院進行受理。對於案件的移送是不能夠隨意轉送的,是需要根據相關程序規定進行的。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