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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檢察院建議移送管轄的條件是什麼

刑訴檢察院建議移送管轄的條件是什麼

一、刑訴檢察院建議移送管轄的條件是什麼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相關法律

《關於審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體規定》第十八條 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應當在開庭審判前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及其他對管轄權有爭議的人民法院。

原受理的人民法院不再行使管轄權的,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決定書後,對公訴案件,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退回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對自訴案件,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六十二條 各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應當與人民法院審判管轄相適應。公訴部門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後,經審查認為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在五日以內經由案件管理部門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

認為屬於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的,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認為屬於同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報送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同時通知移送審查起訴的公安機關。

隨着文化水平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人懂得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我們遇到自己不可以解決的問題,大家都會找法律進行援助。不過並不是每個法院都是有管轄權的,所以大家在進行上訴的時候,一定要找有管轄權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