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捕案件管轄範圍有哪些
一、檢察院批捕案件管轄範圍有哪些
1、 受理案件的範圍和案件來源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範圍,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案件管轄範圍的分工執行。
2、立案前的審查和立案
人民檢察院對於控告、檢舉、自首、移送、交辦和自已發現的違法犯罪材料,應當及時進行審查,並分別情況,進行處理。經為不應當立案的,應用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撤銷。下級人民檢察院有不同意見時,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複議。複議結果應及時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執行。
3、偵 查
立案偵查的案件,應當制定偵查計劃,經主管科、處長或檢察長批准後實施.偵查計劃的內容包括:應查明的問題和追查的線索、偵查的方法、步驟、措施、時間、注意事項、參與偵查人員的職責分工等。
從事偵查工作的人員,憑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收集、調取證據。對於不能調取的證據,可以拍照、複製。
4、偵查終結
對於已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由承辦人寫出《偵查終結報告》,提出提起公訴、或免予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意見,對於共同犯罪案件中不構成犯罪的被告人,應提出不起訴處理意見。經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審查決定後,分別製作《起訴書》、《免予起訴決定書》、《不起訴決定書》《撤銷案件決定書》並按照規定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二、批准逮捕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人犯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人犯時, 應當製作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併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准。人民檢察院審査後,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准逮捕。
在我國相關的檢察院,可以批捕我國的國家工作人員貪污、瀆職、刑訊逼供等相關案件的當事人。對這類人員進行相應的處罰,來治理我國社會上的違法案件,對相關案件的當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維護我國的法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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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既遂怎麼判刑
律師解析: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本罪是指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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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傷人拘留幾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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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是一般違法還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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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嫌疑犯會被錄音嗎?
律師解析: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律師會見當事人時不會被錄像錄音,律師會見當事人是在羈押場所,不會被錄像錄音,律師會見當事人應當明確自己會見的目的,在會見過程中遵守相關規定。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在羈押場所內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