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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車損評估鑑定的程序

交通事故車損評估鑑定的程序

一、車損評估鑑定的程序

1.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機關受理交通事故後,需對受損車物損失價格進行評估鑑定的,應及時委託價格主管部門進行車物損失價格鑑定。

2. 對車物勘估時,價格主管部門應派出二以上經鑑定中心審核批准的評估人員。評估人員根據勘估後確認的車物受損情況,按實施細則的修理、更換或重置的價格費用評估準則,計算損失金額,作出一個鑑定結論,出具《價格鑑定書》,並加蓋鑑定單位印章。原則上鑑定結論應在交通事故發生後7天內作出,如情況特殊,經交警大隊批准可延期7天。

3.價格鑑定書經交警大隊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後生效,並由事故處理經辦民警發給當事人。

4. 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生效後,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住處更改。當事人如對經確認的鑑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在收到鑑結論5 天內向交警支隊申請重新鑑定。交警支隊受理後應及時轉交同級價格主管部門重新評估鑑定,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有10天內作出重新鑑定結論。重新鑑定書經交警支隊事故處理科確認加蓋事故處理專用章後生效。

二、車輛損失的評估準則

(一)車輛損失的評估鑑定

應遵循修復為主,更換為輔的原則進行損失評估,在保證使用壽命、主要性能和外觀恢復或接近事故前狀況的前提下節約費用。

1.評估中確定更換的零部件和維修工時費,一律按事故發行時廣州市市場平均價格水平計算。

2.由於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完全毀壞(指修復價格超過該車現行市場價格50%以上的)按事故發生時廣州市市場同類型新車的價格水平及該車的成新率計算損失價格。

3. 事故受損車輛權嚴格按照先鑑定、後維修的原則。事故車輛經評估後,車主有權在損失鑑定金額範圍內自行選擇合乎質要求的修理廠進行修復。在修復過程中發現車輛存在當次事故造成的,但鑑結論書中未有載明的隱損部位廛,由修理廠及車主及時寫現書面報告(附照片)通知鑑定機構,待鑑定機構作出補充鑑定後方可繼續進行修復工作;離開廣州地區維修的車輛不作補充鑑定。

4.凡機動車輛轉向、制動、行駛、傳動系統損壞的,修復後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檢測,憑檢驗合格證到交通事枚處理機關辦理手續後方準上路行駛。

(二)道路交通事枚造成財物損失的評估鑑定

1.全新的物品,按事故發生時廣州市市場同類物品平均價格計算其損失金額。

2.已使用過的物品,按事故發生時廣州市場同類物品平均價格及該物品的成新率摺合計算其損失金額。

3.可修復使用的物品,按照修理費計計算其損失金額。

(三)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道路設施、建築物損壞的評估鑑定

屬於能維修使用的,按照其維修費用計算損失金額,屬於完全毀壞的,按事故發生時的重置成本計算其損失金額。

三、車損物損失價格鑑定及標準

車物損失價格鑑定實行有償服務,收取車物損失價格鑑定費和重新鑑定費;鑑定費由事故責任方按相應的責任負擔。鑑定費應嚴格按照省物價局制定的差額定率累進收費規定執行,並在業務場所公開張掛《收費許可證》及《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價格鑑定差額定率累進收費表》。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的交通事故,各車主先行自付各車的鑑定費;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枚,由機動車方先行交付鑑定費;價格事務所收取鑑定費時,先給交款方開具臨時收據,結案時交款方憑臨時收據換取正式發票。

四、車損評估鑑定收費標準

(一)價格鑑證費收費標準按差額累進計費方法計算:

1.標的物鑑證總值1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1萬元部分按3%收取,超過1萬元部分按2%收取;

2.標的物鑑證總值10萬元至20萬元(含20萬元)的,1萬元部分按3%收取,1萬元至10萬元部分按2%收取,超過10萬元部分按1%收取;

3.標的物鑑證總值超過20萬元的,20萬元以內部分按第2款的規定收取,超過20萬元部分按0.5%收取。

(二)對標的物鑑證總值不超過1萬元的,按下列標準收取:

1.標的物鑑證總值在2000元(含2000元)的,按50元標準收取;

2.標的物鑑證總值在2000元至5000(含5000元)的,按150元標準收取;

3.標的物鑑證總值在5000元以上的,按3%計算據實收取。其他事項仍按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同意收取價格鑑證費的覆函》(魯財綜[]62號)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