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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轄是否還能提異議

法律2.07W
移送管轄是否還能提異議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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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轄後還能不能提管轄異議

移送管轄後,是不能提管轄權異議的,如果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應當在管轄權移送之前向司法機關作出説明,並申請重新認定,司法機關應當作為明確認定,如果仍然決定移送管轄權的,則當事人需要遵守司法機關作出的決議。

人民法院會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如果異議成立,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如果異議不成立,法院會裁定駁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