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異議和移送管轄的關係區別有什麼?
一、管轄異議和移送管轄的關係區別有什麼?
對於移送管轄與管轄權轉移從字面的意思來看,是沒有區別的,都有將管轄權轉移的意思,但是他們也有着本質的區別,移送管轄一般是移送案件,而管轄權轉移則是將管轄權轉移。有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只能是本案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加人無權就管轄問題向法院提出意見,也不得以此為藉口不參加訴訟。提出異議的當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且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主動參加到訴訟中去,視為承認法院對此案的管轄權,不可再提出管轄權異議。
兩者區別如下:
1、前提不同
移送管轄無須接受移送法院的同意;管轄權的轉移上級人民法院的決定或者同意。
2、對象不同
移送管轄移送的是案件;管轄權的轉移轉移的是管轄權。
3、法院不同
移送管轄從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權的轉移從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到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4、級別不同
移送管轄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不排除在上下級法院之間進行;管轄權的轉移上下級法院之間。
5、作用不同
移送管轄糾正錯誤;管轄權的轉移對級別管轄進行補充和變通。
6、發生原因不同
移送管轄受理案件的法院無管轄權;管轄權的轉移不便於該院審理;案情複雜,涉及面廣,受訴法院審理有困難。
二、移送管轄的條件有什麼?
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綜上所述,在民事訴訟中,具備管轄權的法院才能審理案件,有時候會涉及管轄異議和移送管轄,兩者有一定聯繫,都是引起了管轄轉移,但是區別還是比較明顯。管轄權異議由民事訴訟當事人提出,而移送管轄不同,這是法院自身察覺不具備管轄權的情況下做出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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