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提移送管轄異議的後果是什麼
一、超期提移送管轄異議的後果是什麼?
超期移送管轄異議的後果是有可能會被法院直接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未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其放棄了管轄異議,則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有可能存在另外一種情形,當事人未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而在超過該期限後提出管轄異議,並未應訴答辯的,此種情況下該如何處理呢?人民法院是否還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本人認為,人民法院仍然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進行審查並裁定駁回。當事人以何種理由提出管轄異議,在什麼時間提出,哪怕該理由根本不能成立,法院都不能拒絕審查和裁定。如果經審查異議不成立的,可以裁定駁回。而當事人超期提出管轄異議,無非是裁定駁回的一個理由而已。
二、管轄權異議提出時間及方式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時間,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即為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至於以什麼方式提出,是書面提出還是口頭提出,能否在答辯狀中直接提出管轄權異議問題,還是需要另外提交管轄權異議申請,並無明確規定。結合實踐中的做法,一般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因為此時案件尚未進入實體審理,口頭答辯及提出管轄權異議不易操作。
三、移送管轄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在具備上述三個條件的同時,還必須正確理解本條所規定的“不得再自行移送”的含義,才能正確認識和適用移送管轄。所謂不得再自行移送,是指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移送案件裁定,對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具有約束力。即受移送案件的法院必須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自行移送。如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該院依法確無管轄權時,應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當事人對移送管轄存在爭議的話,應該在收到法院通知書以後的15天之內提出異議,無緣無故的超出了法定期限,因而造成的所有法律後果就應該由自己來承擔。而且,法院作出的移送管轄的這種決定很難被改變,因為人民法院作為執法部門,不會輕易的將案件移送管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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