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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財產保全後訴訟標的物可否出租?

一、申請財產保全後訴訟標的物可否出租?

申請財產保全後訴訟標的物可否出租?

申請法院財產保全的訴訟標的物通常不可以出租,因為法院保全已經限制當事人對房子的處分,通常包括買賣、出租、轉讓和繼承等,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被法院保全了的房子(訴訟標的物)不能出租,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託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託第三人、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二、訴訟標的是不是訴訟對象?

訴訟標的就是訴訟對象,是當事人所爭議的需要通過法院審判來確定的民事法律關係。根據訴訟標的的特徵可以劃分為給付之訴、確定之訴等,訴訟標的是依據當事人提交的訴訟請求與案件事由等確定的。

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

訴訟標的作為當事人爭議並要求法院進行審判的對象,對於訴訟標的的識別,主要有三種學説,即傳統訴訟標的理論、新訴訟標的理論和新實體法理論。目前從整體上看,新訴訟標的理論,也即以訴訟請求和原因事實特定訴訟標的的理論。

已經申請財產保全的訴訟標的物不可以出租,訴訟標的還有另外一個稱呼,就是訴訟對象,是一種民事法律關係。訴訟標的是由原告當事人提交的訴訟請求與案件事由共同確定的。按照訴訟標的特徵,訴訟標的可以劃分為給付之訴和確定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