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羈押審查的內容有哪些?
一、檢察院羈押審查的內容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原案涉嫌的罪名、犯罪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的刑罰;
2.原案所處的訴訟階段,偵查取證的進展情況,犯罪事實是否基本查清,證據是否收集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認罪,供述是否穩定;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有相應的審批手續,羈押期限是否即將屆滿,是否屬於羈押超過五年的久押不決案件或者羈押期限已滿四年的久押不決預警案件;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存在可能作不起訴處理、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判決無罪或者宣告緩刑的情形;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認罪、悔罪、坦白、自首、立功、積極退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並履行賠償義務等從寬處理情節;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累犯等從嚴處理情節;
7.共同犯罪的,是否有不在案的共犯,是否存在串供可能;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體健康狀況;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本地有無固定住所、工作單位,是否具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條件;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到案方式,是否被通緝到案,或者是否因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而被逮捕。
二、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羈押審查是根據案件的審理情況來進行認定的,司法機關有權根據審理中涉及到的相關事項,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查處理,這對於後期的量刑處理,以及司法判決是有參考意義的,當事人應當配合檢察院進行羈押審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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