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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取保候審申請書的內容有什麼

一、檢察院取保候審申請書的內容有什麼

檢察院取保候審申請書的內容有什麼

申請人:某某,女,漢族,某年某月某日,住某地。系犯罪嫌疑人某某之妻。

被申請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某某,男,工作單位:某某有限公司。

申請事項:為犯罪嫌疑人某某申請取保候審。

申請理由:犯罪嫌疑人某某因涉嫌某罪一案,於某年某月某日被逮捕,現羈押於某縣看守所。申請人系嫌疑人的妻子,現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對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改為取保候審。其保證方式是交納若干保證金。取保候審的具體理由如下:

1、對某某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本人認為,某某平時表現良好,並在某市有固定的住處,隨時可以訊問,目前對其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2、某某身患乙肝需要治療,家有老人需要照顧。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採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辦法”。本人認為,某某在被刑事拘留前就患有乙肝,曾被檢查出乙肝大小三陽,在家時經常出現肝臟疼痛難忍的現象,並且家中父母已達80多歲高齡,需要某某回家照顧。故依法可對某某採用取保候審的辦法。

綜上,對嫌疑人某某採取取保候審,既不會妨礙本案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不會有社會危害性,而且有利於其治療疾病,有利於社會、家庭的和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60條規定的條件,故申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2條之規定,提出取保候審申請,懇請予以批准。

此致

某某公安局

申請人: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二、檢察院不逮捕基本無罪嗎?

1、如果是在偵查階段,因證據不足而不批准逮捕的,一般是取保候審。

2、如果在法院審理後,法院認為犯罪證據不足的,則應無罪釋放。

取保候審是指司法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它通常對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及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以及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

在我國,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佈後交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人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法律文書和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保證人基本情況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對犯罪嫌疑人採取保證金擔保形式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核實保證金已經交納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後,將有關法律文書、有關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的材料和銀行出具的收款憑證,送交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同級公安機關。

檢查院不進行逮鋪有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無罪,第二種是檢察院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在這種情況下,會先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取保候審,如果之後認定犯罪嫌疑人無罪的話,那麼會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