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上訴法條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民事訴訟法上訴法條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第七十五條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
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一)期間概述
期間,是指法院、訴訟參加人進行某種訴訟行為的期限。如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不服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的,從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應提起上訴等規定,就屬於期間的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期間的目的,在於保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及時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節省時間、人力和物力,使人民法院及時地進行審判,使當事人的民事爭議及時得到解決,保證訴訟行為的有效性,穩定民事訴訟關係。
(二)期間的種類
訴訟期間按照不同標準可以分為: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不變期間和可變期間。
以期間是法律規定還是法院指定為標準,可以將期間分為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法定期間,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期間。比如,立案的期間是七日,從人民法院接到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算;宣告公民失蹤的公告的期間為三個月;上訴期間,不服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間為十五日,不服地方法院一審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間為十日;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等。指定期間,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職權確定的期間。比如,法院指定當事人補正起訴狀的欠缺的期間;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定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期間等。指定期間要明確具體,同時,既不能過長亦不能過短,過長會遲延訴訟的進行和案件的審結,過短會限制訴訟參加人行使訴訟權利。
民事訴訟上的期限問題國家的有關法律有着明確的規定,但是在實際上生活中,如果自己不能合理的處置有關的時間問題,在法律上自己的權益維護就會缺失一定的基礎,所以自己在具體的案件中要積極的踐行有關的規定,減少自己逾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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