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的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代理制度作為民法中的一項基本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當事人的生活。那麼,在代理過程中,代理人的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呢?瞭解這個問題能夠幫助我們在生活中更好的處理代理關係。今天,大家就和本站小編一起來詳細瞭解一下吧。
一、代理人的權利義務
依據我國現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管理規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代理人需具備下列資格:
(一)有被代理人或授權單位的書面授權,或者契約約定代理的範圍、期限等;
(二)需具備一定的資格和相關的技能;
(三)代理人依其代理對象之多寡可分為專屬代理人與普通代理人。如:保險、股票、税務、訴訟之類的代理人,屬專屬代理人。
1、代理人應積極行使代理權,盡勤勉和謹慎的義務。代理人只有積極行使代理權,盡勤勉和謹慎的義務,才能實現和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首先,代理人應認真工作,盡相當的注意義務。在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託代理的無償代理中,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必須盡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的注意義務;在有償代理中,代理人應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其次,在委託代理中,代理人應根據被代理人的指示進行代理活動。由於代理的後果由被代理人承受,被代理人可根據客觀情況隨時給代理人指示,代理人具有遵守被代理人指示的義務。
2、代理人不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構成代理人過錯;由此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失的,代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再次,代理人應盡報告義務與保密的義務。若代理人未盡到職責,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依《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代理人應從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出發,爭取被代理人最為有利的情況下完成代理行為。判斷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是否維護了被代理人利益的標準,因代理的種類不同而不同。對於委託代理,其標準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主管利益;對於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其標準為是否符合被代理人的客觀利益。
4、代理人不可以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法律行為。
二、代理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款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三、代理的分類
1、以代理權產生的原因不同分為委託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①委託代理,又稱意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被代理人授權進行的代理。
②法定代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關係,主要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定,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③指定代理,即代理人依照有關機關的指定而進行的代理,如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一方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而沒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間相互推諉,或法定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有利害衝突的,由法院另行指定代理人的代理。代理人享有的代理權是指定的,與被代理人的意志無關,無須委託授權。
2、以代理是否轉託他人分為本代理和再代理
①本代理。
②再代理。再代理又稱復代理,指代理人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轉託他人實施代理的行為。與此相對,由代理人親自進行的代理則為本代理。
3、以是否以被代理人名義從事代理分為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
①顯名代理。所謂顯名代理是指代理人所進行的代理行為,必須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義進行。
②隱名代理。所謂隱名代理,是代理人雖未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但實際上有代理的意思,且相對人明知或應當知道,從而在法律上亦發生代理的效果。
代理人的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呢?綜上看來,代理人的權利一般就是代理被代理人行使一些非人身性質的權利,代理人的義務則是根據民法的最基本原則如誠信原則、公平原則來確定的,宗旨是保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不被代理人惡意侵害。由於實務中的情形各有不同,所以小編建議您可以在告知律師具體情況後獲取專業意見,這樣更有利於您問題的迅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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