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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立案管轄方面的內容是什麼?

信用卡詐騙立案管轄方面的內容是什麼?

隨着如今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生活中對於信用卡的依賴也是越來越嚴重。信用卡也的確是方便了我們的生活,對於財產的管理也是離不開信用卡的。但是一些人也會選擇用信用卡詐騙的方式來謀取利益,這是一種犯罪行為。可是信用卡詐騙立案管轄方面的內容是什麼?

一、信用卡詐騙立案管轄方面的內容是什麼

公通字[201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xx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近年來,信用卡詐騙流竄作案逐年增多,受害人在甲地申領的信用卡,被犯罪嫌疑人在乙地盜取了信用卡信息,並在丙地被提現或消費。犯罪嫌疑人企圖通過空間的轉換逃避刑事打擊。為及時有效打擊此類犯罪,現就有關案件管轄問題通知如下:

對以竊取、收買等手段非法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後在異地使用的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領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偵查、起訴、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

二、信用卡詐騙犯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行為。

(1)數額較大: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

(2)數額巨大: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

(3)數額特別巨大:在五十萬元以上

2、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1)數額較大: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

(2)數額巨大: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

(3)數額特別巨大: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信用卡詐騙立案管轄方面的內容就是這樣的了進行信用卡詐騙也是一種犯罪的行為,這在我國的刑法中是有明確規定的。進行信用卡詐騙不僅要承擔法律責任,同時還要進行民事賠償,要來償還信用卡詐騙所造成的被害人的損失。這樣是不會有利益可得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