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管轄的內容是什麼?
一、移送管轄
移送管轄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後,發現本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的,依照規定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制度。
1、移送管轄必須具備的條件:(1)受訴法院已經依法受理了該案件。(2)受訴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或是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已經在先立案了。(3)受訴法院認為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有管轄權。
2、移送管轄的例外:(1)無管轄權的法院已經對案件進行了實體審理,而當事人又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不必移送管轄,由受案法院繼續審理。(2)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在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法院。(3)根據管轄權恆定原則,法院的管轄權不受當事人起訴後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政區域變更的影響。
注意:移送管轄只能移送一次。
二、指定管轄
1、在移送管轄的場合,接受案件移送的法院如果認為自己對案件沒有管轄權,不得再自行移送,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
3、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三、管轄權轉移
管轄權轉移是指經上級法院的決定或者同意,將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上級法院轉交給下級法院,或者由下級法院轉交給上級法院。也就是説管轄權的轉移包括向上轉移和向下轉移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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