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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管轄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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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管轄的內容是什麼?

很多人對無效婚姻或多或少應該有一定的瞭解,無效婚姻一般是當事人可能存在重婚的情況,就是之前結婚了可是沒有離婚,然後又跟另外一個人結婚造成的,還有就是可能存在一些遺傳病,傳染病等,也是不行的。那下面就隨小編來了解一下婚姻無效管轄的內容。

一、無效婚姻之訴的管轄

為了便於瞭解夫妻共同生活的基本情況,便於查明是否存在無效原因或可撤銷原因,以及為了維護婚姻制度的嚴肅性、穩定性,對於婚姻無效之訴的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也有必要作出特別規定。

第一,應當以夫妻共同住所地或共同經常居住地作為確定管轄的基本依據。具體來説,又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來確定這兩類訴訟的管轄:

(1)夫妻有共同住所地的,應當由夫妻共同住所地的基層法院管轄。依據《民法通則》地15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適用意見》)第4條的規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因此,夫妻共同住所地就是指夫妻的共同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在多數情況下,夫妻是有共同住所地的,所以無效婚姻之訴與撤銷婚姻之訴原則上應當由其共同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雖有共同住所地,但共同住所地與共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或者夫妻沒有共同住所地,但有共同經常居住地的,應當由其共同經常居住地的基層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現在沒有共同住所地或共同經常居住地,但夫妻一方的住所地與夫妻雙方的最後共同住所地或最後共同經常居住地同屬一個基層法院的轄區時,則應當由該法院予以管轄。這一管轄標準的法理基礎同樣在於,應當儘量由夫妻共同住所地或共同經常居住地法院來管轄婚姻無效之訴和撤銷婚姻之訴,以便妥善地解決這兩類案件及其他相關事項。

第二,不能按照上述共同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來確定管轄時,如果夫妻一方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與他們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所在地同屬一地時,則應當由該地的基層法院予以管轄。這一管轄標準的理由在於:婚姻無效之訴與撤銷婚姻之訴必定會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監護、教育等問題,規定由與未成年子女同住一地的夫妻一方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轄這兩類案件,便於在宣告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的同時,統一解決涉及未成年子女的一系列問題,有利於更好地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第三,不能按照上述標準來確定管轄時,應當由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法院管轄。這裏又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由夫妻一方提起訴訟時,應當由其配偶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基層法院管轄。另一種情況是,對於婚姻無效之訴,由第三人提起訴訟的,則夫妻雙方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基層法院皆有管轄權,第三人可選擇向夫妻一方所在地法院起訴;但是,如果有兩個以上的第三人分別向夫妻雙方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的,則案件應當由最先收到起訴的法院予以管轄;如果兩個法院於同一天收到起訴的,則應當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第四,在依據被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來確定管轄時,如果被告在我國領域內無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則應當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住居地法院管轄。

第五,夫妻一方提起婚姻無效之訴或撤銷婚姻之訴,但雙方在國內均無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從而不能按照上述各項規則來確定管轄時,則應當由被告在國內現居住地法院管轄,被告沒有現居住地或現居住地不明的,由原告在國內現居住地法院管轄。如果夫妻雙方在國內均無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居住地,則應當由雙方在國內的最後共同住所地或最後共同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無最後共同住所地或最後共同經常居住地的,由夫妻一方在國內的最後住所地或最後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第六,夫妻一方為中國公民,另一方為外國公民或無國籍人的,對於婚姻無效之訴或撤銷婚姻之訴,我國法院有管轄權,具體的管轄法院則應當根據不同情況適用上述不同的規則予以確定,但在實體法方面,則應當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夫妻雙方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但在我國定居的,一方起訴請求我國法院認定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時,我國法院享有管轄權,但在實體法方面,也應當適用其婚姻締結地法律。

綜上所述,我解決無效婚姻,都是採用婚姻無效制度的,通過無效婚姻制度,追究違法結婚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宣佈其婚姻無效。婚姻當事人可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專屬管轄內提起婚姻無效之訴。

婚姻無效管轄是非常的有必要的,因為這樣可以是對於每個人意願的考慮,有些可能存在欺瞞現象,導致其中一方想要申請婚姻無效。其實這不僅僅是出於對當事人雙方的保護,也是為了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婚姻管轄也是為了維護婚姻的嚴密性,所以勢在必行。

標籤:無效 婚姻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