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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形成之訴嗎?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形成之訴嗎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形成之訴嗎?

第三人撤銷之訴就是形成之訴,就是請求人民法院對已經存在的法律關係進行變更或者改變。

根據訴的請求的性質和內容的不同,訴分為確認之訴、給付之訴和形成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屬於形成之訴。形成之訴,是指原告通過判決設定、變更或消滅權利或者法律關係。在我國形成之訴也稱為“變更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種事後的特殊救濟程序,針對的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作為一種事後非常的救濟措施,應嚴格限定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用條件。相比之下,因再審程序中當事人在原訴訟中行使過一定的訴訟權利,故在司法政策上,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門檻應當比再審程序要低一些。第三人撤銷之訴在程序的選擇上一般有兩種類型,獨立型和再審型。獨立型是指不依賴任何既有程序專門為利益受損的第三人設立的,旨在撤銷判決不利部分的訴訟程序。再審型是以再審為依託,案外人以自己的名義向原受案法院提請重新審理的一種訴訟程序。我國規定的第三人撤銷訴訟屬於獨立型,是一個全新的獨立的撤銷之訴。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律規定

第三人撤銷之訴規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第三人撤銷之訴就是形成之訴,符合法定情形的,第三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或者改變,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第三人提起訴訟的過程就是形成之訴,就是對已經確定的事實進行變更或者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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