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自認制度的性質和分類是怎樣的?
一、民事訴訟自認的性質
對於自認的性質,理論上仍存在爭議,大體可以劃分為證據説和非證據説,英美法系國家學者一般認為自認是一種證據或證據方法,即持證據説的觀點。而大陸法學者則多持非證據説,即不把自認作為一種證據來看待,例如將自認作為一種訴訟行為,等等。
二、民事訴訟自認的理論分類
理論上,廣義的自認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一)訴訟中的自認與訴訟外的自認。
需要指出的是,這裏的“訴訟中”和“訴訟外”並不是一個時間概念,而是指特定的訴訟程序。訴訟中的自認是指當事人在特定的訴訟程序中作出的自認,訴訟外的自認是指當事人在訴訟程序外作出的自認。
(二)對事實的自認與對訴訟請求的自認。
從當事人承認的對象上分,當事人對不利於己方的事實作出的自認是事實上的自認;當事人對於相對方所提出的訴訟請求的承認,是對訴訟請求的自認。對事實的承認,不代表承認訴訟請求,而對訴訟請求的承認,也不一定意味着承認訴訟請求所依據的全部事實,因此二者不能等同。
(三)明示的自認與默示的自認。
按當事人自認的表達方式分,可以將自認分為明示和默達方式分,可以將自認分為明示和默作出的確定的意思表示,而默示則是在當事人不作為態度下的推定。
(四)本人的自認與代理人的自認。
根據作出自認的意思表示的主體不同,可以將自認分為當事人本人作出的自認和由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作出的自認兩種。
以上內容即關於民事訴訟自認制度的性質和分類的具體介紹,對於民事案件,如果自認一旦作出,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通常情況下法院會以此作為裁判的依據,所以大家務必慎重,否則產生的後果將由自己承擔。另外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某一事實都沒有異議,也就代表着真實性,就無需辯論了。
-
民事訴訟有哪些案件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有哪些案件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情形是:(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3)對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4)...
-
成為民事訴訟代理人的條件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代理人的概念民事訴訟代理人,是指在一定權限內代替或協助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的人。被代替或被協助的當事人稱為被代理人。“一定權限”又稱為訴訟代理權限,即訴訟代理人為訴訟行為和接受對方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權利範圍。民事訴訟一般由當事人親自進行...
-
訴訟標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一般地域管轄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
-
民事訴訟第三人有獨立上訴權嗎?
一、民事訴訟中第三人享有上訴權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別上訴的,按照上訴請求分別預交二審案件受理費。同一方多人共同上訴的,只預交一份二審案件受理費;分別上訴的,按照上訴請求分別預交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