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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類的民事訴訟敗訴後果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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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糾紛類的民事訴訟敗訴後果是怎樣的?

所有的民事訴訟到最後肯定要有勝訴方和敗訴方的,因為我國人民法院會結合案情本身和相關的證據,最後對民事糾紛作出一個公平公正的裁決的。比如向民事賠償這一類的糾紛案件,可能作為敗訴方,在敗訴以後考慮的一個問題也是,經濟糾紛類的民事訴訟敗訴後果是怎樣的?

一、經濟糾紛類的民事訴訟敗訴後果是怎樣的?

判決後不上訴的,過上訴期後判決即生效;如果不履行判決的,會被法院強制執行。

在法院判決生效後,如果敗訴方不按判決書所規定的期限履行判決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

在法院執行中,法院可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採取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等執行措施。如果被執行人存在妨礙執行行為的,還可以由法院決定予以拘留、罰款和民事制裁。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二、當事人行使上訴權,依照法律規定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1、提起上訴必須是享有上訴權或可依法行使上訴權的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審案件中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人民法院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也享有上訴權。上訴權可以由當事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行使。但是代為行使上訴權的;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可以行使上訴權的人。

2、提起上訴的對象必須是依法允許上訴的判決或裁定

當事人不服並依法行使上訴權,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予以糾正的判決、裁定,稱上訴對象。能夠成為上訴對象的,只能是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包括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作出的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等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調解協議不能成為上訴對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依照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作出的判決或裁定,都不準上訴。法律規定的裁定,除以上可以上訴的三種裁定外,其他裁定,也不準上訴。

3、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上訴

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起上訴,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民事訴訟法規定,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十五日,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十日,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算。一審判決書和可以上訴的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的,上訴期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日起計算。過了法定期限,法律文書發生了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再行使上訴權。

4、上訴必須遞交上訴狀

上訴狀是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根據,沒有上訴狀就難以判明當事人是否行使上訴權和上訴請求的範圍,第二審人民法院也無從進行審理和裁判。上訴狀依照法律規定應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是上訴狀的重要內容。

如果敗訴以後,敗訴這一方就需要承擔人民法院的判決結果。當然,這是在敗訴方不上訴的前提之下,如果敗訴方針對法院的判決結果不執行的話,不排除將來法院有可能強制執行,如果法院強制執行的話,對敗訴方的生活和工作就會帶來較大的影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