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期間制度分類有幾種?
一、民事訴訟法期間制度分類有幾種?
訴訟期間,是指為審判機關、訴訟當事人和參加人進行訴訟活動而規定的期間。如送達期間、審理期間、上訴期間等均屬之。訴訟期間依其性質和效力可分為法定期間和裁定期間兩類。前者由法律明文規定,多為不變期間;後者由審判機關根據審理情況裁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
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訴訟期間包括哪幾種?
訴訟期間按照不同標準可以分為: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不變期間和可變期間。以期間是法律規定還是法院指定為標準,可以將期間分為法定期間和指定期間。法定期間,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期間。比如,立案的期間是七日,從人民法院接到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算;宣告公民失蹤的公告的期間為三個月;上訴期間,不服地方法院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間為十五日,不服地方法院一審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間為十日;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等。指定期間,是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依職權確定的期間。比如,法院指定當事人補正起訴狀的欠缺的期間;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定當事人履行義務的期間等。指定期間要明確具體,同時,既不能過長亦不能過短,過長會遲延訴訟的進行和案件的審結,過短會限制訴訟參加人行使訴訟權利。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法中有專門的條款規定了期間制度,期間關係到當事人的訴訟利益及時效。根據民訴法規定,期間可以分為法定和指定期間,對期間的認識和把握是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必須瞭解的知識。像法院立案時間、通過簡易程序作出判決的時間,都是法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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