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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四項原則是什麼?

       我國國內的民事訴訟管轄權一般是由當事人雙方的合意協定為原則,而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為了更有利於維護我國國家主權和我國公民的法益,同時可以減少國際衝突,便利管轄法院,一般都規定了管轄原則。今天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四項原則

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四項原則是什麼?

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四項原則

一、屬地原則

屬地原則主張以案件的事實和當事人雙方與有關國家地域聯繫作為確定法院涉外司法管轄權的標準,強調一國法院基於領土主權的原則,對其所屬國領域內的一切人和物以及法律事件和行為具有管轄權限。訴訟中的案件事實和雙方當事人與法院國的地域上的聯繫包括:當事人的住所、訴訟標的所在地、被告財產所在地等作為對法院管轄權具有決定意義的連接點。美國、德國、奧地利和北歐國家都是以此作為確定涉外民事管轄權的基本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也確認了屬地管轄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4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引起的訴訟,凡該訴訟與我國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實際聯繫的,我國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如當事人所在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等在我國,都屬於與訴訟有實際的聯繫,上述地點即是與法院所在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

二、屬人原則

屬人原則主張以當事人雙方與有關國家的法律聯繫作為確定法院涉外司法管轄權的標準,強調一國法院對本國國民有管轄權限。屬人原則側重於以當事人的國籍作為確定管轄權的標準。在法國和意大利等拉丁法系國家,當事人國籍則對法院管轄權有決定作用。如法國法規定,在涉及合同債務的案件中,如果原告和被告是法國國民,由法國法院管轄;但是如果當事人雙方都是外國人,則一般都排除法國法院的管轄權。不過,意大利法規定,外國人相互之間的訴訟,原則上並不排除意大利法院的管轄權。

三、專屬管轄原則

專屬管轄原則主張一國法院對與其本國利益有密切聯繫的特定涉外民事案件具有管轄權,排除其他國家對該涉外案件的管轄權。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規定,對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使專屬管轄權,是維護國家主權原則的突出表現。

四、協議管轄原則

協議管轄原則是指允許當事人合意選擇確定內國或者國外的管轄法院,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協議管轄原則是目前國際民事訴訟中普遍採用的一項原則。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也確認了協議管轄原則。

以上就是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的四項原則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了屬地管轄、屬人管轄、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屬地管轄原則主要是以地域上的聯繫為主,屬人管轄原則是以當事人的國籍為確定標準,專屬管轄原則是一種排他的管轄原則,而協議管轄原則還是體現了民法上的當事人雙方合意的行為。想要了解更多關於管轄權的法律問題,歡迎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