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院會調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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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是不涉及刑事案件的,解決我們日常生活中發生的自己無法解決的經濟利益糾紛的訴訟類型。它同刑事案件一樣,民事訴訟也是在法院的層面解決,也需要走法律的相關規範程序。許多人會有疑問,民事訴訟法院會調解嗎?民事訴訟的一般原則和程序又是什麼呢?今天,本站小講堂就來給您講講關於民事訴訟法院調解的相關知識。
一、法院調解概述
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員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就民事權益爭議,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所進行的活動。
二、法院調解的原則
1、當事人自願原則,包括程序和實體兩方面;
2、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
3、合法原則,包括程序合法和實體合法兩方面。
三、法院調解的程序
1、調解的開始、調解的進行、調解的開始是由當事人申請,法院也可以依職權主動提出建議,經當事人同意後開始、調解是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
2、調解的結束、調解因未達成協議或者雙方達成協議而結束、
四、調解書及調解的效力
1、調解書:是由人民法院製作的,以調解協議為主要內容的法律文書。
2、調解書的基本內容:調解書應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的結果,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3、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情況:
(1)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2)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3)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4、調解的效力:調解具有與判決同等的效力。
五、目前法院調解之不足
1、調解無期限和法官職權主義色彩過重。《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第九十九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的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但在實踐中經常出現審判員一人主持調解和調解無期限的現象。由於實行審調合一制度,審判員往往在獲得當事人調解意願表示後,便自行提出調解方案,並利用其優勢身份和調解無明確期限的缺陷,給予當事人以時間壓力、經濟壓力、名譽壓力等,迫使當事人一方犧牲部分合法利益達成協議,以解決糾紛。
2、變相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説,雙方當事人在簽收後,調解書便對雙方產生約束力,當事人不得反悔和上訴,即便是顯失公平也無法救濟。如此以來便出現了變相剝奪當事人上訴權的現象,對於法官專橫和調解無期限的缺點造成的不自願調解也就缺乏監督和解決方法。
3、當事人的民事權利易受侵害。因為法官的職權影響等原因,使得調解的成功往往是以權利人作更多的讓步為代價的。實踐中常出現的情況便是法官“以判壓調”,由於法院的考核中,調解結案越多,政績越好,為了績效考核,很多法官經常違背當事人的意願,以判決相要挾,或者誘使當事人雙方服從法官的調解方案,導致雙方權利失衡。
4、不利於提高審判工作質量,雖然《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事實,進行調解”,但在實際上調解往往不需要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只要當事人能達成協議就行,由此便會造成部分是非不分甚至違法的調解案件。
5、雙方合意中會存在非法選擇。由於雙方當事人的妥協退讓以及對法律法規的不瞭解,協議內容有可能違反法律規定,倘若法官急於求成只管高效結案,不注意合法性審查,則會導致調解協議的內容違法。
在日常生活中,當我們的權利或者財產受到損害或發生糾紛,自己沒有辦法解決或者維權時,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用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類訴訟一般會歸為民事訴訟,那麼,民事訴訟法院會調解嗎?通過小編的講解相信您已經瞭解,民事訴訟法院會調節的,但法院調解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因此,小編建議您,在遇到糾紛或侵權行為時,先通過私下協商或仲裁調解等方式,嘗試去解決此類問題,這類手段無法解決,在通過訴訟來維護您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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