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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法院調解嗎

一般的民事糾紛,法院都會進行調解。
法院調解作為《民事訴訟法》一項基本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廣泛的適用性。除了以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外,所有民事爭議事件,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在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中,均可適用法院調解。但法院調解不是審理民事案件的必經程序。如當事人不願調解或無調解基礎的案件,法院不經調解而作出判決。在執行程序中也不適用法院調解,因人民法院的裁判已發生法律效力,非經審判監督程序,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都不能變更裁判所確定的內容。訴訟調解的方法主要為以下幾種:
1、在調解過程中,應當保持中立地位,平等地對待雙方當事人。
2、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思想,堅持“兩便原則”。
3、從化解矛盾、解決糾紛的原則出發,在調解的形式上可以不拘一格。
4、根據案件的需要,在調解過程中,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調解。
5、充分發揮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特別是律師作為訴訟代理人在訴訟調解中的積極作用。
6、要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有針對性的開展調解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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