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撤訴再起訴法院會受理嗎
一、民事訴訟撤訴再起訴法院會受理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規定: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的規定,你有權利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也應當受理。如果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你可以在上訴期內依法上訴。這裏的上訴期有一個時間限制,從一審裁定的次日起十日內。當然法院在一審裁定中應當告知這一點,否則從你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開始起算。
二、民事訴訟中撤訴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民事訴訟法》第131條第1款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我國的民事訴訟中,原告申請撤回起訴,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內容明確的申請。申請撤訴是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對自己的訴訟權利加以處分的具體體現,故需有內容明確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依照處分原則的要求,當事人的處分行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實施方為有效。因此,原告申請撤回起訴亦須以正當、合法為前提。也因如此,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並不會當然地產生撤訴的效果,而需由受訴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並在此基礎上裁定是否准許原告撤回起訴。
3、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必須基於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所謂基於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請撤回起訴必須是原告主動、自願所為,而不能是被動、違心所致。因此,任何人(包括審判人員)既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原告撤回起訴,也不得説服、動員原告撤回起訴。
4、原告撤回起訴的申請最遲應在受訴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提出。不論是當庭宣判,還是定期宣判,均應如此。這樣既可使原告有較為充分的斟酌時間,慎重地適時實施撤訴行為,同時又可避免因原告於宣判後再提出撤訴申請而損及受訴人民法院所作判決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因為判決一經宣告,即便尚未發生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序,亦不得隨意撤銷。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撤訴需要符合相應的條件才能得到法院的准許,否則將不能進行撤訴。
撤訴必須是原告或者上訴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類似於原告的地位,也可以申請撤訴;撤訴必須在人民法院受理之後,判決作出之前;撤訴必須自願、合法。
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可以允許撤訴,也可以不允許撤訴。
撤訴的法律後果:
不論是當事人申請撤訴還是按撤訴處理的,都會產生一定的法律後果:
(1)法院裁定準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都會直接引起終結訴訟程序的法律後果;
(2)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訴訟費用由原告或上訴人負擔。
在進行撤銷民事訴訟的時候,我們需要滿足在法院進行做出判決之前進行撤銷,撤回起訴的目的必須正當、合法等條件。另外,如果是民事訴訟撤訴再起訴的話,如果當事人是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還是應予受理,不能夠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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