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轉移管轄權的過程中可以撤訴嗎?
一、法院轉移管轄權的過程中可以撤訴嗎?
法院轉移管轄權的過程中是不可以撤訴的,《民事訴訟法》第39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二、案件的移送與管轄權的轉移有什麼區別
管轄權的轉移和移送管轄雖然都是將行政案件由一個人民法院轉給另一個人民法院,但二者有實質的區別:
(1)管轄權的轉移是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將行政案件的管轄權轉移給本無管轄權的法院,其轉移的是行政案件的管轄權;而移送管轄則是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把不屬於自己管轄但已受理的行政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其移送的不是管轄權也不可能是管轄權,而只是行政案件。
(2)管轄權的轉移只能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移送管轄一般是在同級異地人民法院之間進行,也可以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進行。
(3)管轄權轉移應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否則不得轉移。下級人民法院只能提出管轄權轉移的建議;移送管轄則不需要經過其他人民法院的決定或同意。
三、法院對管轄權異議應當怎樣處理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並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管轄權存在異議的民事糾紛案件還是比較常見的,被告在得知自己涉及了民事糾紛案件之後,就可以書寫辯護狀,在提交訴狀的同時,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請求,一旦該請求被受理,法院將管轄權移交之後,任何人不得撤銷該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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