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裁定撤銷是合法的嗎?
一、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裁定撤銷是合法的嗎?
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裁定撤銷是合法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移送管轄的法條並沒有規定原告對法院移送管轄裁定不能提出上訴。
二、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裁定書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民初……號
原告:×××,……。
……
被告:×××,……。
……
(以上寫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稱等基本信息)
原告×××與被告×××……(寫明案由)一案,本院於××××年××月××日立案。
×××訴稱,……(概述原告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未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未應訴答辯。
本院經審查認為,……(寫明移送的事實和理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人民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審 判 長 ×××
審 判 員 ×××
審 判 員 ××
三、當事人不服從裁定的內容怎麼辦
如果不服法院裁定,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複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撤銷執行案件,並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需召集雙方當事人聽證。對當事人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區別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當事人就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經審查,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處理;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者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該案件的審理。
當事人就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級別管轄是上下級法院之間就一審案件審理方面的分工。受訴法院審查後認為確無管轄權的,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告知雙方當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訴法院拒不移送,當事人向上級法院反映並就此提出異議的,如情況屬實確有必要移送的,上級法院應當通知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對受訴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實體判決的,上級法院應當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受訴法院的判決,並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法院在受理民事糾紛案件之後,是有職權書寫移送管轄裁定撤銷書的,若是案件的當時人對於此裁定的內容存在異議,可以在掌握證據的前提之下,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異議的請求。此時法院應該受理,同時會要求提出管轄異議的主體支付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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