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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移送後法院不退訴訟費是正確的嗎?

一、管轄權移送後法院不退訴訟費是正確的嗎?

管轄權移送後法院不退訴訟費是正確的嗎?

正確的。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法院移送案件時,訴訟費用一併移交到接收的法院,如果是刑事案件移送的,退還訴訟費用。第二十四條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預交的訴訟費用隨案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並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後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二、相關問題

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的隨意性太大

法院依職權移送管轄中,存在濫用移送管轄制度、互相推諉疑難複雜案件的現象,一些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勞動爭議案件、新類型案件等疑難複雜案件,個別法院任意找理由移送,以達到推諉的目的。甚至,個別法院誤導當事人以取得當事人的同意移送案件,經被移送法院法官詢問並釋明法律,案件當事人隨即不同意移送案件。這些都是法院濫用職權的表現。

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制度

管轄權異議是訴訟法賦予當事人的一種訴訟權利。隨着當事人法律知識的不斷豐富及律師對訴訟參與率的提高,尤其是民事訴訟案件中,當事人對於管轄異議權的運用日漸增多。通過異議,當事人惡意濫用異議申請權,以此達到拖延訴訟或轉移財產的目的。

移送程序較隨意

個別法院移送案件時採取郵寄方式或者由當事人自己拿着卷宗前來移送,還有的法院移送案件時移送人員不攜帶移送手續及工作證,直接拿着卷宗前來移送,使移送管轄制度喪失了應有的法律程序性和嚴肅性。

移送案件時訴訟費不隨案移送

個別法院移送案件沒有在移送前及時將訴訟費退還當事人或者沒有把交納訴訟費問題向當事人講清説明,導致個別移送案件長期積壓在立案庭不能立案,最終只能立案轉業務庭以撤訴處理,在兩個法院都消耗了大量的時間、人力和物力。

出現這個管轄權移送的情況,在正常的情況之下,這個訴訟費是不能夠要回來的。這個是因為,你的案件在進行移送的過程中,這個訴訟費也是一併 移送到管轄你案件的法院了。現在,我國在於移送管轄方面的制度還是相對不夠完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