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在國外居住的放棄父母的房產繼承

法律1.45W
在國外居住的放棄父母的房產繼承
遺產繼承人在國外如何放棄繼承
在國外的大使館、總領事館申請《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
申請所需材料:
1、護照及護照照片頁複印件;
2、《在留卡》原件及正反面複印件;
3、被繼承人的死亡公證書或死亡證明(如醫院、派出所開具的原件或複印件);
4、親屬關係證明(如公證書、派出所證明或户口本複印件等);
5、被繼承人擁有的財產證明材料(如房產證複印件、車輛證明或存款證明覆印件等);
6、填寫或自備《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7、填寫《公證認證申請表》。
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注意:
1、當事人的身份屬實,要有完全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3、公證處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以及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並將其記錄在談話筆錄中,讓當事人核對並簽名;
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移給他人。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 繼承和遺贈的接受和放棄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