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起訴的可以受理嗎
一、當事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起訴的可以受理嗎?
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後,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並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後,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二、相關司法解釋
1、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
2、《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需要明確的是,訴訟案件的審理和上訴等司法行為都是有訴訟時效規定的,在規定的訴訟時效內,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當事人提出的相關訴訟請求,但如果超出了訴訟時效的,則可以不受理相關案件,但是有關訴訟案件所做出的司法判決是仍然有效的,當事人如果有異議或者重新就相關情況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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