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和移送管轄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一、不予受理和移送管轄的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一)不予受理的情形
1、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案件;
2、雙方當事人依法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
3、依法應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
4、不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的;
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又起訴的;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中,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8、人民法院對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審申請人或申請人超過兩年提出再審申請或申訴的;
9、人民法院對不符合法定主體資格的再審申請或申訴;
10、下列再審申請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產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和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
二)送管轄必須具備的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綜上所述,不予受理和移送管轄之間毫無關係,法院在不受理當事人訴求的情況下會直接駁回,而不是説把案件進行移送,即使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也應該由當事人自己去提起行政訴訟,這個過程不是由人民法院替當事人去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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