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調解離婚案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離婚訴訟中,法院調解是必經的程序,在判決離婚前,調解不成,會認定夫妻兩人感情破裂,准予離婚。法院調解離婚步驟如下:
一般離婚案件
一般離婚案件是指審判人員在調解開始和結束時,均認為原、被告符合或不符合離婚的法定條件,審判人員只做和好調解或離婚調解的離婚案件。
對於一般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工作分為三個階段:
(1)調解動員階段。
調解動員即審判人員向雙方當事人講解有關的法律規定,針對當事人的認識水平和當事人態度進行教育疏導,動員雙方通過協商解決糾紛。
(2)協商調停階段。
雙方當事人交換意見,審判人員或協助調解的人員居間調停。
(3)調解結束階段。
當事人就離婚或不離婚達成協議(達成離婚協議的還必須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子女的撫養義務的分擔問題等方面同時達成協議),審判人員將協議的內容如實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認可後簽字蓋章,調解即告成立。
在調解未能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審判人員應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一是如果是開庭調解不成的,審判人員在宣佈調解結束的同時,應當告知人下次調解的時間或下次審判的時間。二是如果是開庭審判中經調解仍達不成協議的,審判人員則可以宣佈調解結束,直接理入下一個審判階段,審判人員還可以當庭宣判,或者是告知當事人宣判的具體時間。
二、複雜離婚案件調解規定是什麼?
複雜的離婚案件,是指審判人員在調解前對原、被告是否符合法定離婚條件難於一時作出判斷的案件。對這種離婚案件的調解分為:
(1)進行以夫妻和好為內容的調解。如果經過調解動員、協商調停兩個階段後,當事人雙方仍不能調解和好,並且審判人員在以夫妻和好為內容的調解過程中,發現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符合法定的離婚標準,應當准予離婚。
(2)審判人員接下來應開始進行以離婚為內容的調解,再重新按調解動員、協商調停。結束調解的步驟依次進行。
離婚的案件處理的時候是由法官來進行把握的,必須是確認雙方當事人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當然了,在此之前法院也會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能夠達成一致的,就可以以調解的方式結案。
-
離婚有孩子怎麼辦理
律師解析:如果雙方就離婚、孩子撫養、財產與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後,可以到夫或妻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記離婚。無法協議離婚的,向法院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達到這一標準的,會判離。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
-
起訴離婚不同意怎麼辦?
律師解析:訴訟離婚不以對方是否同意為要件,訴訟權利是每一個都具有的權利。只要提起訴訟的但是人符合了訴訟的條件,就可以起訴了。根據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
婚外情離婚財產怎麼分割案例
律師解析:存在婚外情的一方屬於有過錯的一方,在離婚財產分割之時可以請求對方進行損害賠償。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在共同財產分割上同樣適應。在離婚時,男女雙方都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
辦理離婚須要什麼證件?
律師解析: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