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民事訴訟立案後多久通知調解?
(一)調解的適用範圍
訴訟調解作為《民事訴訟法》一項基本原則,在民事訴訟中具有廣泛的適用性。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條、第155條,《民訴意見》第201條的規定,調解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若干規定》第2條用列舉和概括的方式,規定了除6類案件不適用調解外,其他案件均可以調解。這6類案件是: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
(二)通知調解的時間規定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實踐中,法院一般在五日內,電話通知被告到法院籤領原告的訴訟材料。如果如上述提到的離婚糾紛、繼承糾紛等特定案件,法官在送達訴訟材料時,會一併徵詢被告的調解意見。調解遵循自願的原則,如果雙方都願意,由雙方各自提出調解方案,法院主持調解。在一方不願意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法院在開庭後會擇日宣判。在法院判決之前,只要原、被告雙方自願達成調解意見,且調解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法院會按照雙方的意思,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調解書的效力
1、確定當事人間民事法律關係的效力人民法院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表明雙方當事人對曾經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已經取得共識並得到法律的確認,原先爭議的法律關係演變為無爭議的法律關係,權利方應依法行使權利,義務方應依法履行義務,雙方當事人從此不得對此法律關係再發生爭議。這是法院調解書在實體法上的效力。
2、結束訴訟的效力當事人的調解協議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願達成的;人民法院根據調解協議製作的調解書和調解筆錄,則是在法律上對當事人調解協議的確認。因此,人民法院的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和調解筆錄依法生效後,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在法律上已最終解決,當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訴,這是法院調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
3、強制執行的效力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願達成的,一般情況下當事人都能自覺履行。依照法律規定,若調解書有給付內容的,一方當事人又不履行確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因此,一般立案後進行訴訟調解的時間為人民法院給到被告時限計為五日,被告完成答辯書的時間計為十五日。訴訟調解其實是一種最基本的解決糾紛方式,有法律效力,也存在制約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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