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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屆滿後申請免息可以嗎?

一、訴訟時效屆滿後申請免息可以嗎?

訴訟時效屆滿後申請免息可以嗎?

訴訟時效屆滿後申請免息是不可以的,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債權人、債務人雙方就應收賬款約定有還款期限的,從還款期滿時起算;應收賬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則自應該索要時起算。如果債權人向債務人索要欠款,債務人承諾履行還款義務或債權人提起訴訟,原來的訴訟時效期間歸於無效,形成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將從中斷時起重新計算。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超過訴訟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對於超過訴訟時效的應收債權,債權人雖然喪失了勝訴權,但他還有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對於債務人來説,也並不完全失去履行債務的責任,只是這種履行不受國家強制力的保護,而變成一種自然責任。債務人可以實際履行還款義務,雙方也可以就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達成還款協議。

二、回收欠款超過時效問題的預防

隨着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法制觀念和依法維權的意識逐漸增強。在通過訴訟回收欠款的過程中,訴訟時效的問題越來越突出,大量長期拖欠的應收賬款因超過訴訟時效而無法收回。究其原因,一是債權人沒有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催要幾次無結果後就一拖數年不再理睬,忽視了時間概念,導致超過訴訟時效;二是債權人缺乏應有的訴訟時效的法律知識,雖然對應收賬款不間斷地索要,索要時間間隔亦未超過3年,但未取得任何有效的索要欠款證明,致使在法庭上拿不出有效的證據,債務人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一賴了之。所以在回收應收賬款的工作中,債權人除應敦促債務人履行還款義務外, 還應當充分考慮如何積極有效地做好“超過時效”的預防工作,防患於未然。

預防超過訴訟時效的方法就是債權人有意識地造成訴訟時效的中斷,即索要欠款的同時取得索要欠款的書證,依法使訴訟時效期間向後順延。具體做法有:

1.敦促債務人實際履行還款義務。即使還款數額只佔欠款數額的極少部分,也足以證明一方索要或另一方承認而致訴訟時效中斷。如果債務人以現金形式還款,應請債務方還款人員在債權人開具給債務人的發票或收據的記賬聯上簽字,作為債務人付款的依據,以防日後債務方“隱匿”付款事實;如果債務人以實物還款,則應要求債務人開具發票並註明“還款”等字樣,或請債務方經辦人在付款發票或收據的記賬聯上簽字。

2.取得索要欠款書證。可採取同債務人訂立還款計劃、要求債務人出具欠款證明或出具前來索要欠款的證明等,以取得能證明債權人主張權利或債務人承認履行義務的書面資料。

3.編制一式兩份的財務對賬單。應列明收款情況和欠款金額,債務人核對後須在對賬單上蓋章、簽字。以對賬的方式,促成主張權利和承認履行義務的積極行為,該對賬單不僅進一步核實、明確了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和欠款金額,而且債務方簽字認可的對賬日期形成了訴訟時效中斷。

4.請求有關部門協調解決。在不便立即向法院起訴的情況下,可以向雙方共同主管部門或與雙方均有關的單位或組織提出幫助協調解決欠款的書面請求。具體操作時必須注意:一是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二是日後能夠得到上述有關單位查明當時確曾有過請求幫助清欠的文件;三是在有關部門的主持下召開雙方參加的協調會,要形成會議紀要,以備後查。

5.採取電報、特快專遞的形式催要。電報、特快專遞的郵寄聯、原稿和收到人簽收手續,分別在發報、收報的郵電部門存檔一年,可以隨時查詢。雖然維持訴訟期間只有一年期限(一年後即不予查詢),但實施簡便,只要間隔不超過一年,每年發一次要款電報或特快專遞即可。對在較遠距離又暫時不宜起訴的債務人,使用這種方法尤為適宜。

6.委託公證部門送達催款函。在給債務單位的催款函中寫明催要欠款的意思表示,委託公證部門進行公證郵寄或直接到債務單位公證送達。以這種方式主張權利造成時效中斷更為妥當有效。總之,只要能夠取得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存在引起訴訟時效中斷這一事實的方法都可以採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2年4月1日開始施行),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未經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像可以作為證據採用。這裏應當指出的是,債權人單純以電話、信函方法向債務人催索欠款的,達不到訴訟時效中斷的目的,因為電話、信函內容並不在郵電部門存檔,屆時若債務人不承認,將無法獲得有效證明。

我國的任何民事糾紛案件都是有訴訟時效的限制性規定的,對於在屆滿後才提出的一些請求,法院會受理訴訟請求,但是由於該民事主體已經喪失了勝訴的權利,故此當事人提出的免除支付利息的請求,在極大的可能下是會被忽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