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在訴訟時效屆滿後結算可以嗎?
一、工程款在訴訟時效屆滿後結算可以嗎?
從對方應付工程款之日起兩年內不主張過訴訟時效,但是在此期間只要持續主張,就可以中斷訴訟時效。建議採取發EMS催討工程款等方式中斷。考慮到工程款清欠實踐,建議在對方停止付款逾期6個月後一年內提起訴訟,否則會面臨各種變數。
部分工程在工程完工後,因建設方拖延而遲遲不能辦理結算,有部分施工企業認為,工程沒有辦理結算,則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但根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第37條的規定,工程結算也應有訴訟時效,該意見規定:“承包人結算工程價款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自當事人約定的結算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當事人約定於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結算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當事人約定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結算文件後之結算期限內協助結算的,訴訟時效自該結算期限屆滿之日起算;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合同被解除之日起算。”
二、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結算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應自該權利被侵害時起算,具體表現為發包人怠於履行結算義務的違約行為成立之時,因此,確認結算請求權之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應考察雙方當事人關於結算義務履行期限之具體約定。當事人約定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結算工程價款的,工程竣工驗收之後,發包人怠於履行該結算義務時,承包人可向法院起訴請求履行,其訴訟請求的時效期間起算點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當事人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由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結算文件,發包人在接到結算文件的合約定期限內予以審核並作出答覆的,發包人應當在該期限內確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該結算結果,表示不同意的,應及時配合承包人重新結算。發包人未在約定期限內答覆,則答覆期限屆滿可認定其怠於履行結算義務,訴訟時效自答覆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發包人在僅約定期限內答覆不同意結算結果的,但怠於與承包人進行協商,重新進行結算的,視為其怠於履行配合結算義務,承包人請求結算的訴訟時效自答覆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對於合同被解除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後,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解除後,承包人依據該司法解釋,即可向發包人請求結算已完工程的相應工程款,並依照結算結果支付工程款,因此,承包人請求發包人結算工程款的請求之訴訟時效期間自合同被解除之日起算。
有關訴訟時效屆滿後的相關事項處理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在當事人在訴訟時效屆滿後是否需要結算工程款的認定上,首先要對是否存在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進行明確,如果存在相關條件的,則可以對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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