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逾期結算訴訟時效屆滿後還可以起訴嗎?
買賣合同逾期結算訴訟時效屆滿後還可以起訴,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由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按照該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即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兩年過後若被侵權人未向權利人,則訴訟時效過期,權利人之權利不再受人民法院保護。
二、買賣合同欠款訴訟時效起算時間規定
買賣合同欠款的訴訟時效起算點有以下三種情況:
1、當事人之間對支付貨款的時間達成合意,訴訟時效即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2、當事人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喲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即如果其他條款或者交易習慣能夠明確貨款應當支付的時間的,則訴訟時效從該履行期限過後開始計算;
3、若以上兩種方式都無法明確的,則應當明確為買受人應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貨款,則訴訟時效應從收到標的物或者提取標的物單證取得的次日開始計算;
4、但在實踐中常常出現買方未支付貨款而僅給賣方出具一張欠條的情形,欠條上還未註明還款期限,那麼該訴訟時效應從何開始計算?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開始計算的問題向山東省高院出具批覆,答覆:“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後,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後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即訴訟時效從欠條出具次日起算。
法律設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在於督促債權人積極向債務人舉債。上述《答覆》的立法目的及司法精神也在於此。也就是説從欠條、結算單出具以後,債權人就知道債務人所負的債務,也表明最終結算的金額即為債務人應當支付的貨款,若債務人是在債權人主張貨款時出具的,那麼從出具欠條之日起,債權人即應知道權利受到侵害。
簽訂買賣合同是任何有完全民事行為人的權利,此時一般合同雙方都是可以獲得利益的,但若是在合同履行義務的期限屆滿之時,債務人依舊沒有履行自己的義務,此時債權人也沒有通過任何合法的方式主張自己的權益,此時時效屆滿後,債務人有可能就不需要履行義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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