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的訴前財產保全的程序是什麼
一、仲裁案件的訴前財產保全的程序是什麼?
1、仲裁當事人提出申請。仲裁中的財產保全,必須由仲裁當事人提出申請,而且應當根據法律的現定在仲裁機構受理仲裁申請後,對仲裁案件作出仲裁裁決前,提出財產保全申請。
2、仲裁當事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財產保全申請書。按照仲裁程序,仲裁當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遞交財產保全申請書,而必須將財產保全申請書遞交仲裁委員會。
3、仲裁委員會應將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根據法律的規定,仲裁委員會應將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4、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財產保全申請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以及採取何種措施。
5、仲裁當事人對人民法院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服,可以同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二、仲裁的基本特點有:
1、保密性
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同時,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證人、翻譯、仲裁員、仲裁庭諮詢的專家和指定的鑑定人、仲裁委員會有關工作人員也要遵守保密義務,不得對外界透露案件實體和程序的有關情況。因此,可以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祕密和商業信譽。
2、便捷性
仲裁程序簡便,氣氛平和,審期短,費用低。
3、自願性
當事人的自願性是仲裁最突出的特點。除當事人協議仲裁外,在仲裁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可以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可以自主選定或者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代為指定組成仲裁庭的仲裁員;可以約定仲裁是否公開進行;可以約定仲裁是否書面審理;可以自行和解或者自願調解;可以自主約定裁決書是否寫明爭議的事實和裁決的理由等等。
4、專業性
仲裁機構的仲裁員是來自各行業具有一定專業水平的專家,精通專業知識、熟悉行業規則,對公正高效處理糾紛,確保仲裁結果公正準確,發揮着關鍵作用。
5、一裁終局制度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此看來,在仲裁案件當中的訴前財產保全措施也是有法可依的,但我們看到,仲裁委員會並沒有決定財產保全的權利,而且因為當事人是先申請仲裁的,即便要申請財產保全,也不能直接把申請書交給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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