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或者仲裁前申請財產保全用繳納保全費嗎
一、訴前或者仲裁前申請財產保全用繳納保全費嗎?
訴前或者仲裁前申請財產保全是需要繳納保全費的。財產保全除了提供相應的擔保外,是要根據保全財產的申請數額收取一定的費用的,而財產保全的費用通常會由敗訴方承擔,但也和訴訟費用一樣,是必須由申請方先行墊付的。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二、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1、需要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即申請人將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情況緊急,不立即採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由利害關係人提出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利害關係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爭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
三、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書寫説明
1、當事人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單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郵編及聯繫電話。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寫明名稱、住所地、郵編及聯繫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
2、申請事項:應寫明請求保全的標的額,該標的額不得超過訴訟爭議的標的額,例如:“請求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申請人價值人民幣10萬元的財產”。如果請求保全的財產系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標的物,應寫明請求保全的財產名稱,例如:“請求法院對坐落於上海市楊浦區×路×號×室房地產採取保全措施”。
3、申請理由:首先寫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因何發生糾紛,再具體寫明需要採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原因。
4、署名和時間:申請人是自然人的,要由本人簽名(不能書寫姓名的,可以捺拇指印)。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加蓋單位公章。時間要填寫準確,申請書上簽署的時間與實際遞交申請書時間不一致的,申請人應註明實際遞交時間,實際遞交申請書的時間為正式申請時間。
關於財產保全,除了需要交納保全費之外,還需要提交關於財產保全的相關證據材料,仲裁也適用於財產保全制度。當然,仲裁庭和人民法院都會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來裁定是否會採取保全措施,沒什麼特殊情況的,是不可以隨便凍結被申請人的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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