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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不可抗力包括哪些?

一、民事訴訟法不可抗力包括哪些?

民事訴訟法不可抗力包括哪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這種客觀情況主要是自然現象,譬如地震、洪水、颱風、海嘯等。某些社會現象譬如戰爭、暴亂、罷工等具有不可抗力的性質,但不屬於不可抗力的範圍。理論上通常認為不可抗力包括:

(1)重大的自然災害。如重大的地震、海嘯、颱風、海浪、洪水、蝗災、風暴、冰雹、沙塵暴、火山爆發、山體滑坡、雪崩、泥石流等。剛剛發生在我國四川汶川的大地震,就屬於這種類型。

(2)重大的社會非正常事件。這類事件往往指社會異常的、突發的事件,既非自然災害,也不屬於政府行為,如戰爭、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等。這些事件雖然是人為的,但對局外的民事關係的當事人而言,這些事件則是既不能預見也不能避免與克服的,因此屬於不可抗力。

(3)有些情況下,政府行為對民事當事人民事活動的影響,類似於不可抗力,應當比照不可抗力處理。

二、不可抗力的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八十條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第五百九十條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第八百三十二條  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三十五條  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請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運費的,託運人可以請求返還。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條  佔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高放射性、強腐蝕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佔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佔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條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除此之外,還需要再補充一點就是,跟據法律預定的效果的一些相關規定,其預定效果也不僅僅侷限於免除當事人的全部責任,淡然啦,具體情況還要看有沒有特殊規定也就另當別論了,民事訴訟法不可抗力除了包含相關的責任外,還含有雙方合同的延期和履行事項和合同簽訂的規定,關於民事訴訟法不可抗力的一些問題就是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