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迴避人員包括哪些?
一、民事訴訟中迴避主體是誰?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迴避的對象包括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對於審判人員的範圍,《若干規定》明確為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其他人員包括人民陪審員、執行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員、勘驗人員。
二、迴避方式和程序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可見我國迴避制度的方式是自行迴避和申請回避並用。自行迴避即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應主動退出該案件的審判及其他相關工作;申請回避則是僅屬於當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應當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申請,説明理由,如果迴避事由是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三、民事訴訟中有哪些迴避事由?
《民事訴訟法》第45條規定了三種情況可作為迴避事由:
1、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的。
綜上所述,當辦案人員與民事訴訟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或者利害關係時,需要主動自行迴避。民事訴訟法迴避人員包括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相關人員應該在庭審之前提出迴避申請,並説明事由,法院會在三日給出答覆。要是對決定不服,還可以提出複議的申請。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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