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訴訟時效中止規定包括什麼情形?
一、不可抗力訴訟時效中止規定包括什麼情形?
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
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
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二、執行中止
中止執行的原因一旦發生,人民法院即應依職權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當事人發現中止執行的原因存在時,應積極地將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執行的申請。中止執行的裁定,一旦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中止執行的裁定書應當寫明執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執行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加蓋人民法院公章。
執行中止是暫時性的,引起執行中止的原因一消失,即應恢復執行程序。恢復執行,一可由法院依職權進行,並通知執行當事人和其他參與執行人;二可由執行當事人申請恢復,經法院同意後繼續進行。
恢復執行是原執行機制的繼續運行,不是執行程序的重新開始,執行中止前已為的執行仍繼續有效。
三、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期間分為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和特殊訴訟時效期間,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指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的,所有民事法律關係都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為3年,特殊訴訟時效期間適用於法律、法規特別規定的民事法律關係。
訴訟時效期間就為3-20年。訴訟時效為4年的是,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的。
《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六條 “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條“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六年。”
3.絕對時效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絕對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4.相關法條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如果公民的權益受到侵害後是可以通過起訴來維權的,在提出訴訟請求時法院也是會確定訴訟的時效是否超過規定的期限,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出現了不可抗力或者是當事人不能實行法定權益時是可以申請訴訟時效中止的,在事由消失後訴訟時效將重新進行計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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