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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管轄的規定包括哪些?

(一)離婚案件的特殊規定

民事訴訟法管轄的規定包括哪些?

國內結婚定居國外:國內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國內最後居所,《民訴解釋》第14條,國外結婚定居國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民訴解釋》第15條,一方在國內:國內法院永遠有管轄權,《民訴解釋》第16條,雙方在國外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民訴解釋》第17條,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訴前財產保全的管轄

《民訴解釋》規定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認為其它有管權的人民法院不能採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

(三)級別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根據案件的性質、繁簡程度和案件影響的大小來確定級別管轄的。把性質重大、案情複雜、影響範圍大的案件確定給級別高的法院管轄。在審判實務中,爭議標的金額的大小也是確定級別管轄的重要依據。各地人民法院確定的級別管轄的爭議標的數額標準不同。

(四)地域管轄一般規定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例外: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如下: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內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五)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

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協議管轄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的前提下,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管轄。

合同沒有實際履行且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案件管轄。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六)侵權引發訴訟的管轄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製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侵害名譽權案件,由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侵權行為地、侵權複製品儲藏地或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管轄權根據管轄的種類有所變化,我國法律法規皆有明文規定,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涉及到了需要起訴的,一定要及時的注意管轄法院的規定,除了明示作用還具有預防作用以及校正作用,與此同時在建設一個高度秩序、高度穩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會中也起決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