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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的保全有哪些?

民事訴訟案件中,對於存在爭議的行為事件,可以做出保全決定,令案情的判決更加準確。那麼,在民事訴訟法中的保全有哪些分類?下文簡述了有關民事訴訟案件中保全的分類、簡介了三種類型的保全,並且介紹了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財產保全的詳細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中的保全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裏的保全有以下分類:

一、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也叫訴訟保全。它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執行。具體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原告)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對當事人(原告)沒有提出申請的,但爭議的財產可能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

二、行為保全 所謂行為保全,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為避免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受到不應有的損害或進一步的損害,法院得依他們的申請對相關當事人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的行為採取強制措施。對行為保全的裁定,不可以上訴,但可以申請複議。

三、證據保全 證據保全,是指法院在起訴前或在對證據進行調查前,依據申請人、當事人的請求,或依職權對可能滅失或今後難以取得的證據,予以調查收集和固定保存的行為。

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關於財產保全的規定有

第九十九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條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一條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第一百零二條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三條屬於財產糾紛的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四條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一百零五條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的;(二)追索勞動報酬的;(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一百零六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明確,不先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保全可以暫時保留裁決,文中介紹了在民事訴訟法中的保全的三種類型,分別是財產保全、行為保全、證據保全。文中詳細介紹了民事訴訟中對於財產保全的規定,這是為了防止當事人轉移財產的保護措施。無論是哪種類型的保全,都需要向法院申請並且獲得同意後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