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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代理權的人自己代理的合同無效還是效力待定?

無權代理屬於效力待定行為,又稱為可追認的行為,可以通過當事人的追認而有效。而無效的民事行為,是指因不符合法律強制要求而不予以承認和保護的行為。無效行為自始無效,在法律上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效果。

沒有代理權的人自己代理的合同無效還是效力待定?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後,因存在不足以認定合同有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合同效力暫不確定,由有追認權的當事人進行補正或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進行撤銷,再視具體情況確定合同是否有效。

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與知情第三人訂立的買賣合同,屬於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有: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必須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

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無代理權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關於無代理權人所訂立之合同,明確將其規定為效力待定的合同。無權代理行為可能由於行為完成後發生的某種法律事實而完全不產生代理的法律後果。

無權代理應區別於表見代理,表見代理行為是指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善意相對人有正當理由相信其代理權;而前者則不存在這一情況。判斷表見代理的構成關鍵在於區分善意相對人是否具有正當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表見代理的效果相對人可直接請求本人負責。而對於狹義無權代理行為,如果本人不追認,則不負責任。

效力待定的合同就是屬於還沒有正式生效的合同,對於此合同還不能進入到法律保護的範圍之內,一般需要構成了生效條件之後才能確定此合同是否成立,所以,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需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這樣的合同才能算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