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協助保全有哪些要求?
我國訴訟中有着保全一説,而民事訴訟則是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訴訟。因此,我們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使很有必要具備基本的民事訴訟協助保全知識。然而,很多人對此並不瞭解,從而他們在處理民事訴訟時容易處於劣勢。下面為大家説明一下這個法律知識點有哪些要求?
民事訴訟協助保全措施要求
一、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應當慎重行事,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保全條件和保全範圍。沒有使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情況的,不應當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二、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原則上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並可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確有必要時依職權保全要特別慎重。
三、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應當依法作出裁定。
四、對於易損、易腐、鮮活物品採取保全措施後,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也可以交有關部門及時變賣,所得價款由人民法院繼續保全。
五、對生產工具、經營設備和交通運輸工具(如車輛、船舶等)確需採取保全措施的,一般可只扣押有關證照,允許當事人繼續使用、營運,控制其收人;必須查封、扣押實物的,查封、扣押後一定要妥善保管、處置。
六、因保管不善或處理不當給當事人或案外人造成損失的,法院依職權保全不當造成損失的,有關單位、法院和直接責任人員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和酌情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
1、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採取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2、人民法院對有償還能力的企業法人,一般不得采取查封、凍結的保全措施。已採取查封、凍結保全措施的,如該企業法人提供了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或者可以採取其他方式保全的,應當及時予以解封、解凍。
許多人都是一知半解甚至於完全一竅不通。因此,一旦遇到需要進行財產保全的時候,當事人會十分容易出差錯。所以,希望大家謹記最重要的一點就是進行相關保全措施時,一定要留意財產保全期限以及解封、解凍情況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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