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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有哪些反訴法條?

一、民事訴訟法中有哪些反訴法條?

民事訴訟法中有哪些反訴法條?

(一)《《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

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反訴法條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

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三條:

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於本訴的當事人的範圍。

三、反訴的一般構成要件

(一)本訴正在進行中,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反訴。

(二)反訴不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如果反訴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的,審理本訴的法院因為無權管轄,則反訴不得與本訴合併審理。

(三)反訴能夠與本訴適用同一程序。

(四)反訴請求與本訴請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個請求為另一個請求的先決問題。(五)反訴需由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

四、反訴與反駁的區別

(一)是性質不同反訴是被告針對原告的本訴提起的,是一種獨立的訴,具有訴的性質。而反駁則只是被告反駁原告的一種訴訟手段,不是一個獨立的訴,不具有訴的性質;

(二)是前提不同反訴是以承認本訴的存在為前提,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並不加以否定。而反駁則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為前提;

(三)是目的不同被告反訴的目的除抵消、吞併、排斥原告提出訴訟請求,使本訴的原告敗訴外,還對本訴的原告提出了獨立的反請求,主張獨立的權利。而反駁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獨立的訴訟請求。

反訴制度是一項現代的法律制度,在民事訴訟法中的歷史相對較短,因此法律條文也不多。主要説明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