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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一、運輸合同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運輸合同管轄法院怎麼確定?

1、運輸合同糾紛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七條 運輸合同糾紛管轄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二、運輸合同之中承運人的需要遵守的義務

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條 【承運人強制締約義務】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託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第八百一十一條 【承運人安全運輸義務】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八百一十二條 【承運人合理運輸義務】承運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或者通常的運輸路線將旅客、貨物運輸到約定地點。

第八百一十三條【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承運人未按照約定路線或者通常路線運輸增加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可以拒絕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運輸費用。

第八百二十條【承運人按照約定運輸的義務】承運人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班次和座位號運輸旅客。承運人遲延運輸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運輸情形的,應當及時告知和提醒旅客,採取必要的安置措施,並根據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損失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不可歸責於承運人的除外。

第八百二十一條【承運人擅自降低或者提高服務標準的後果】承運人擅自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請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得加收票款。

第八百二十二條 【承運人救助義務】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旅客。

承運人、託運人在簽署運輸合同之後,若是因為合同的運輸事宜發生了糾紛,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如果是向沒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訴狀,極有可能會導致訴訟請求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