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撤銷權糾紛管轄範圍該如何界定?
置業者手中雖然擁有房產證及土地使用證,但並不能保證在使用時限內不會發生糾紛。置業者作為業主最常與業委會發生經濟上的糾紛,特別是業委會隱瞞業主簽下收益分配協議使業主正當利益受損所產生的糾紛。那麼業主撤銷權糾紛管轄範圍該如何界定呢?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説道説道。
《物權法》 第七十八條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這是業主撤銷權的法律依據。
1、關於業主委員會的性質
業主委員會這一組織雖然早在20世紀90年代即在某些地區產生,但作為專門術語出現在法律文本中卻始於2003年國務院頒佈的《物業管理條例》。修訂前的《物業管理條例》雖然並未對業主委員會予以正面界定,釐清業主委員會的內涵和外延,但在第十五條規定:“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2007年修訂後的《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刪除了上述規定,改為“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決定的事項”。由於物權法以及相關配套法規對業主委員會的性質及地位並未明確,學術界以及實務界對業主委員會的性質存在很大爭議。《物業管理條例》在修訂後雖然未明確使用“執行機構”的表達方式界定業主委員會,但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物業管理條例》在第十五條也明確了業主委員會履行職責的範圍。據此,小區業主委員會應是本建築物或建築區劃內所有建築物的業主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行使管理小區的職責。
2、關於業主撤銷權適用範圍
物權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單從字面上理解,業主撤銷權適用的客體就是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決定。但是,依照物權法相關規定,除了業主大會明確授予的職責外,業主委員會無權作出對業主權益具有現實不利影響的決定。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的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將物權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擴張解釋為不僅包括侵害業主的實體權利,也包括作出決定的程序違法。
這樣,業主行使撤銷權的理由有如下兩種:
(1)決定的內容直接侵害了業主的合法權益,如剝奪了業主利用公共設施的權利;
(2)決定的內容並無違法之處,但作出決定的程序違法或超越法定權限。與此相對應,對業主所享有的合法權益的侵害即可分為實體權益的侵害或程序權益的侵害。
根據業主撤銷權糾紛管轄範圍的相關規定,如果業委會所做出的決定或所簽署的協議有損業主的正當權益的話,業主就有權力在訴訟過程中向法院提出撤銷權的行使。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業主與業委會有糾紛出現,最好能私下協商解決,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的再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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