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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糾紛運費損失是否應該支持

運輸合同糾紛運費損失是否應該支持

現代交通運輸是非常發達的,選擇運輸的方式也是多樣化,運輸業的發展給商品出現各種地方出現了契機,但是在運輸過程中,有的物品是可能受到損害,遇到運輸損害一定要在運輸開始前約定好賠償責任。根據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託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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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糾紛運費損失是否應該支持

運費損失是不是應該支持,視情況而定。託運人沒有向承運人準確表明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託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導致貨物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收取運費的,託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條

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一十條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託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