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執行裁定可以上訴嗎
一、先予執行裁定可以上訴嗎
對先於執行裁定書不能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十日內審查。裁定正確的,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二、簡易交付指示交付佔有改定三者的區別是什麼
第一,三者的相關注意不同:
1、簡易交付的相關注意:當事人之間不僅要有物權讓與的合意,而且該合意生效之時,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在審判實踐中,還要注意按照法律有關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定,審查當事人之間的質權設立或動產所有權轉讓合同是否生效,並據此判斷物權變動是否發生效力。
2、指示交付的相關注意: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佔有人。
3、佔有改定的相關注意: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移轉動產所有權的合意。一般通過買賣或讓與擔保的設定,使受讓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
第二,三者的實質不同:
1、簡易交付的實質:受讓人在動產物權變動前已先行佔有該動產的,讓與人如設立和轉讓其動產物權,無需再為現實交付,讓與合同生效時即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的交付方式,並沒有破壞動產物權變動的一般原則,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種靈活變通。
2、指示交付的實質: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佔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
3、佔有改定的實質:財產出讓人將其特定財產讓與他人,同時又與受讓人約定債權關係並依此仍保留對該財產實際佔有的複合法律行為。
簡易交付指示交付佔有改定三者之間在實質上有着明顯不同。簡易交付就是普遍雙方簽訂買賣合同,所有權進行轉變的形式。而指示交付要將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一同進行轉讓。佔有改定是指出賣人將物品轉讓以後又進行佔有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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