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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訴訟時效1年應該怎樣解釋?

大家都知道普通訴訟時效期間有兩年,變成三年,但是可能不知道有一年的訴訟時效,民法總則一年的訴訟時效期間是身體受到傷害,不合格的商品,以及租金的拒付或者是延付等這些問題的訴訟時效期間仍然是一年。來看一下下面的解釋。

民法總則訴訟時效1年應該怎樣解釋?

民法總則訴訟時效1年期間適用問題

這裏只談《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一年特殊訴訟時效,不涉及其他法律規定。而在《民法總則》中並沒有規定一年的特殊訴訟時效,那麼在2017年10月1日之後,法院審理相關案件是否可適用一年的訴訟時效規定呢?

有人認為,《民法總則》通過和施行後,《民法通則》並沒有被廢止,也就是説,《民法總則》和《民法通則》都有法律效力。在《民法總則》沒有規定一年的特殊訴訟時效情況下,當然可以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

這一説法貌似有道理,但仔細推敲一下就能明白:2017年10月1日之後,一年的特殊訴訟時效不再適用。原因如下:

第一,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民法總則》優於《民法通則》,我們只能適用《民法總則》對訴訟時效的規定。

第二,既然《民法總則》沒有規定一年的特殊訴訟時效,就説明《民法總則》捨棄了《民法通則》的這一條款。

第三,立法機關表示,只是暫不廢止《民法通則》。也就是説,《民法通則》不會與《民法總則》長期並行,總有一天會被廢止。等到《民法通則》被廢止的那一天,其一年的特殊訴訟時效自然就不存在了。那麼,在2017年10月1日之後《民法通則》被廢止之前,還能適用一年的特殊訴訟時效嗎?當然不能。

第四,在《民法總則》施行後,仍然保留《民法通則》而不將其廢止還有何意義呢?因為《民法通則》第八章規定了“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而《民法總則》沒有規定,這才是保留《民法通則》的根本原因。

第五,《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難道這“法律另有規定”,不就是指《民法通則》關於一年的特殊訴訟時效之規定嗎?還真不是,而是指我國合同法》《環境保護法》《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產品質量法》等法律中有關民事訴訟時效期間之特殊規定。

現在訴訟時效期間普遍變成了三年,但是民法總則訴訟時效期間1年仍然存在,這是指法律另有規定的部分,就是説法律另有規定的使用訴訟時效期間是一年。大家在生活中要搞清訴訟時效期間,否則一旦姑婆了這個期限,你的這項權利就沒有了。